(2016)晋0202民初3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蔡月琴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3590号本院于2017年2月12日对蔡月琴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晋0202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晋0202民初3590号判决书中被告名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分公司”应更正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第四页第三行“原告支出评估费2000元”应更正为“原告支出评估费5000元”。审判员 刘 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降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