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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8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褚德洲与张小风、曹兴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德洲,曹兴德,张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8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褚德洲,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古镇巷1号。被执行人曹兴德,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渭南市临渭区朝阳中路12号。被执行人张小凤,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渭南市临渭区朝阳中路12号。本院确定执行的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曹兴德已履行8000元,现已查封被执行人曹德兴单元房一套,查封被执行人张小凤陕EEF3**轿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车辆。被执行人张小凤工资账户已被我院冻结,账户余额不足案款,因履行时间较长,现申请执行人褚德洲与曹兴德、张小凤已私下达成和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案款,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贾保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