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3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侯家岭与廊坊欧鹏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家岭,廊坊欧鹏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38号原告:侯家岭,男,汉族,1976年3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廊坊欧鹏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华祥路。法定代表人:李海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家岭与被告廊坊欧鹏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案情需要,现需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廊坊欧鹏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董 杰审 判 员  于 君人民陪审员  齐登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