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与向伟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034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向伟,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执行向伟退赔一案中,2017年3月20日本院刑事审判庭以(2016)川0104刑初1002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向伟退赔被害人宋立伦等10人43.50万元。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向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加辉审 判 员 王雪梅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文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