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3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03刑初88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浮市云城区。2017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安区检公诉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指定本院立案管辖。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9月19日,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当天作出延期审理决定。2016年10月19日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恢复法庭审理。2017年1月19日,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次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当天作出延期审理决定。2017年2月17日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WA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李某某由云浮市区岩前路往建设南路方向行驶,03时40分许行至建设北路与玉皇路交汇处路段时,与从建设南路往星岩一路方向行驶的,由邓某某驾驶的粤WD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办案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送至云浮市中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从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0mg/100ml。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照,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述,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WA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李某某由云浮市区岩前路往建设南路方向行驶,03时40分许行至建设北路与玉皇路交汇处路段时,与从建设南路往星岩一路方向行驶的,由邓某某驾驶的粤WD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办案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送至云浮市中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从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0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份含量已超过醉酒驾车的标准。经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邓某某均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能相互吻合,相互印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邓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查破经过。4、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5、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6、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7、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9、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10、云浮市中医院诊断证明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50mg/100ml,且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志东人民陪审员 潘维周人民陪审员 李展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伟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