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昆明陈氏兄弟食品有限公司与云南君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陈氏兄弟食品有限公司,云南君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昆明陈氏兄弟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君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昆明陈氏兄弟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云南君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7)云0111民初3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昆明陈氏兄弟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00元,执行费29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云南君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11民初31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