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4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惠英与钱云生、钱玉茹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惠英,钱云生,钱玉茹,钱嘉茹,赵丽华,赵丽萍,赵丽娟,赵建新,赵成昊,俞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4772号原告:赵惠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英杰,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云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卫军。被告:钱玉茹。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卫军。被告:钱嘉茹。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卫军。被告:赵丽华。被告:赵丽萍。被告:赵丽娟。被告:赵建新。被告:赵成昊。被告:俞蓉。上述九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珉,常熟市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惠英诉被告钱云生、钱玉茹、钱嘉茹、赵丽华、赵丽萍、赵丽娟、赵建新、赵成昊、俞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赵惠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惠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惠英负担。审 判 长 曾庆会人民陪审员 张坤云人民陪审员 平雪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腾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