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10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10732于俊波与李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俊波,李小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10732号原告:于俊波,男,1983年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运河街道二庙城市。被告:李小超,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原告于俊波与被告李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于俊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于俊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于俊波负担。审 判 长 董可伟代理审判员 郭 琳人民陪审员 卢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