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601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洋与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刨花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刨花板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601民初11号原告:刘洋,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梁,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祥,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律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刨花板分公司,住所地临江市。负责人:范树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刚,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刨花板分公司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杰,吉林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洋与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刨花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刘洋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洋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刘洋负担。审判员 马力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雨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