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7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钟以宣与黄泽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以宣,黄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7执965号申请执行人钟以宣,女,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黄泽琼,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以宣与被执行人黄泽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泽琼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泽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申请人钟以宣办理位于筠连县返安房一套的过户登记手续,并承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契税、手续费、工本费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24元,但被执行人黄泽琼一直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房屋于2014年7月23日登记到黄泽琼名下,2014年8月26日,黄泽琼将该房屋抵押给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价值为20万元,抵押权终止日期为2017年8月26日。另,该房屋于2014年12月19日经周蓓申请被本院以(2014)筠连执保字第3号裁定书查封,2015年4月13日被苏旭兰申请执行的(2015)筠连执字第20号一案查封。根据查明情况,本案的执行标的处于不能强制过户状态,本院已经将相关查明情况告知申请人钟以宣,申请执行人钟以宣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标的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钟以宣将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标的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永审 判 员 王宗揆代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昌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