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与刘娟娟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刘娟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7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负责人廖晓煌,行长。被告刘娟娟,女,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诉被告刘娟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娟娟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娟娟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海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