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8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振峰与康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峰,康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8033号原告:李振峰,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康艳,女,1986年4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人,现住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峰与被告康艳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振峰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振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振峰负担。审 判 员 吴丽人民陪审员 王丹人民陪审员 张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