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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与李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李彩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82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59号邮政大厦一层。法定代表人李岩峰,行长。委托代理人秦艳艳、李晓燕,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彩霞,女,汉族,1989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诉被告李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崔 雷人民陪审员  宋桂玲人民陪审员  邢宝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