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牛动、郭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动,郭鹏,霍国涛,牛付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1民初670号原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615316028N。住所:南召县城关镇中华路***号。法定代表人:韩书耿,任理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会,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牛动,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住南召县。被告:郭鹏,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告:霍国涛,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南召县。被告:牛付安,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住南召县。原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牛动、郭鹏、霍国涛、牛付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会、孙静,被告牛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鹏、霍国涛、牛付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牛动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超期罚息、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2.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9日被告牛动在原告处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月利率9.66‰,被告郭鹏、霍国涛、牛付安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部分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未付,双方发生纠纷。被告牛动辩称,愿意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郭鹏、霍国涛、牛付安均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5年9月24日,被告牛付安给原告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其本人愿同借款人共同参与对南召联社贷款的偿还,直到对南召联社的本息全部偿还完毕。当借款人未按期偿付贷款时,承担连带偿还贷款本息责任。同日,被告郭鹏、霍国涛分别给原告出具《担保承诺书》一份,承诺本人同意为被告牛动在原告申请(短贷)贰拾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5年9月29日,被告牛动在原告处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借款金额2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贷款月利率为9.66‰,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同日,原告与被告郭鹏、霍国涛签订了《保证合同》一份,被告郭鹏、霍国涛同意为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将利息封至2016年10月8日,下欠本金19万元及2016年10月9日至今的利息未予归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共同还款承诺书》、《担保承诺书》、《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牛动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其本人及牛付安应共同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被告郭鹏、霍国涛为被告牛动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在保证期限内提起诉讼,两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依合同请求被告牛动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和超期罚息,并要求被告郭鹏、霍国涛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郭鹏、霍国涛、牛付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无法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牛动、牛付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9.66‰计付,并在此基础上加收50%逾期罚息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郭鹏、霍国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牛动、牛付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德松审 判 员 吴丰成人民陪审员 李淑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芊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