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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3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厦门莱瑞电器有限公司与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莱瑞电器有限公司,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212号原告:厦门莱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法定代表人:刘莱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何国伟(KWOKWAIANDYHO),大中华区首席执行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莱瑞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莱瑞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莱瑞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冰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