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宋建军、宋东平、陕西伟华集团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米脂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宋某,陕西伟华集团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米脂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282号原告:宋某某。原告:宋某。原告:陕西伟华集团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艾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靓,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米脂支公司。负责人姜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宋某、陕西伟华集团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米脂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宋某某、宋某、陕西伟华集团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宋某、陕西伟华集团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宋某、陕西伟华集团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96.02元,减半收取2598.01元,由原告宋某某、宋某负担。审判员 吕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