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郑某1、郑某2等分家析��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1,郑某2,邢某某,郑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6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1,女,194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孝荣,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2,男,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中,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女,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中,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3,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中,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某1因与上诉人郑某2、邢某某、郑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18978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某1及上诉人郑某2、邢某某、郑某3均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某1及上诉人郑某2、邢某某、郑某3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某1及上诉人郑某2、邢某某、郑某3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32.1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666.08元,由上诉人郑某1负担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郑某2、邢某某、郑某3共同负担人民币5,466.08元(经本院准许,予以减免人民币5,4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俊审 判 员 徐 江代理审判员 俞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蔺皓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