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民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守才与卢孔周、格尔木鹏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守才,卢孔周,格尔木鹏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守才,男,土族,1977年5月10日生,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孔周,男,汉族,1981年11月2日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格尔木鹏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江源南路17号(青港宾馆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法定代表人:苏祖暌,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张守才因与被上诉人卢孔周、格尔木鹏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张守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守才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党雪仁审判员 樊旭华审判员 彭建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次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