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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红伟与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伟,李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614号原告:张红伟,男,1979年8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李振,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伟与被告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伟撤回对被告李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0元,减半收取27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