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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山东银座置业有限公司振兴街购物中心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山东银座置业有限公司振兴街购物中心,山东银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335号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法定代表人:王胜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银座置业有限公司振兴街购物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主要负责人:王苏洲,经理。被告:山东银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侯功海,执行董事。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俊顶,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银座置业有限公司振兴街购物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人民陪审员  常兆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