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正树与俞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树,俞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4民初517号原告:黄正树,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自谋职业,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住安徽省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俞宗伟,男,198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黄正树与被告俞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7年2月25日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正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俞宗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正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偿还借款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俞宗伟于2016年7月16日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5万元,时至今日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分文未还。为保障自己的合法债权,故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俞宗伟未作答辩。原告黄正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及银行流水清单等证据,俞宗伟未质证,经审核,黄正树所举的证据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6日,俞宗伟向黄正树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黄正树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借款人:俞宗伟”。之后,俞宗伟未归还分文借款,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公民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俞宗伟借款后理应及时还款,其未归还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本院对黄正树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俞宗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诉讼抗辩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宗伟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正树归还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俞宗伟负担;保全费520元,由被告俞宗伟负担;公告费520元,由被告俞宗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玉琴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闵附1:本案证据目录原告黄正树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主体情况。2、借条、银行取款流水各一张,证明被告俞宗伟向原告黄正树借款50000元的事实。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对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