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魏相芳与李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相芳,李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465号原告:魏相芳,女,汉族,1961年10月7日出生,甘肃省华池县乔河乡墩儿山行政村大梁自然村**号,现住华池县华都酒店大楼。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郝春翔,男,汉族,1988年6月15日出生,甘肃省华池县中街*号(2012)。现住华池县华都酒店大楼。城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杰,男,汉族,1982年5月25日出生,陕西省吴起县北苑东路水务巷***号,城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张永宏,陕西胜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相芳诉被告李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魏相芳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相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9元,减半收取1039.50元,由原告魏相芳负担1039.50元。审判员 路永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