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2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许文生与郑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生,郑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02民初679号原告:许文生,男,汉族,1969年3月28日生,住河北省晋州市,。委托代理人:孙静,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亚军,女,汉族,1990年5月10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许文生诉称,2017年1月20日,被告郑亚军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事后被告未按照借条约定的日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迟迟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4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亚军未提交答辩状。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郑亚军于2017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许文生借款本息及律师费等费用共计34000元;二、关于本案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44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旭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