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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杭州荐量兽用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宋书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荐量兽用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宋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01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荐量兽用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0号大街266号。法定代表人郑建良被执行人宋书春,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杭州荐量兽用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书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宋书春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钦波审判员  刘吉波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