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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忠伟、吴文松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伟,吴文松,曹林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刑初2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忠伟,男,1976年4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嘉善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文松,男,1981年8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嘉善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6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曹林炎,男,1980年1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嘉兴市南湖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6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忠伟、吴文松、曹林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高某、山笋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忠伟、吴文松、曹林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至12月25日期间,被告人吴忠伟以营利为目的,在嘉善县大云镇缪家村缪家新村696号底楼北侧房间内组织赌博人员以“二八杠”或“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共9场,并雇佣被告人吴文松在赌场内抽取窑花、被告人曹林炎望风,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约10000元。另查明,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曹林炎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忠伟、吴文松、曹林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忠伟、吴文松、曹林炎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均抽头渔利人民币约10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忠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文松、曹林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林炎已退出赃款1000元,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文松、曹林炎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吴文松、曹林炎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忠伟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文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曹林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筒子牌1副及相应赌资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曹林炎退赃款1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再平人民陪审员  王根思人民陪审员  徐小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宇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