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4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张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张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438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01827M。主要负责人:叶祝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建辉,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栋,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俞,女,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张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2元,减半收取计1721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赖小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晓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