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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81行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丁建诉被告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481行初54号原告:丁建,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堠北庄镇针漳村七一东街**号,现在山西省大辛庄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身份证号:1404111987********。被告: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地址:长治市城区延安中路27号。法定代表人:贾虎山,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诉被告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建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建负担。审判长  曹建斌审判员  安永亮审判员  赵雅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