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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2027号原告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北大街高营镇北高营村。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英伟,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赵洪,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苏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韶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