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9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诉赤黑呷吾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黑呷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9刑初4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赤黑呷吾,男,1962年6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村民,捕前住四川省布拖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布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公安局看守所。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以布检公诉刑诉【2017】第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赤黑呷吾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琼、助理检察员余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赤黑呷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0日左右,被告人赤黑呷吾在家中贩卖了价值30元的毒品给吸毒人员赤黑某甲并容留其在家中吸食毒品。12月20日,被告人赤黑呷吾在家中先后贩卖了价值50元和20元的毒品给吸毒人员赤黑某乙和赤黑某甲并容留二人在家中吸食毒品。12月21日晚上又在家中贩卖了价值30元的毒品给赤黑某乙并容留其在家中吸食毒品。12月22日中午12时许在家中贩卖了价值50元的毒品给阿设某某和赤黑某甲在家中吸食毒品,13时许接到举报的公安民警在赤黑呷吾的住宅内将赤黑呷吾和吸毒人员赤黑某甲、阿设某某当场抓获,在赤黑呷吾住宅的木凳上搜到1包白色毒品可疑物,1张阿设某某用于吸食毒品的锡箔纸及1把用于分割毒品的小剪刀。从赤黑呷吾住宅内搜出的毒品可疑物经当面称量净重为0.2克,后经鉴定系海洛因。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赤黑呷吾犯罪的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毒品称量记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赤黑呷吾的供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赤黑呷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和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且属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赤黑呷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自己只贩卖过毒品给阿设某某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0日左右,被告人赤黑呷吾在家中贩卖了价值30元的毒品给吸毒人员赤黑某甲并容留在家中吸食毒品。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赤黑呷吾先后贩卖了价值50元和20元的毒品给吸毒人员赤黑某乙和赤黑某甲并容留二人在家中吸食毒品。2016年12月21日晚上,又在家中贩卖了价值30元的毒品给赤黑某乙并容留在家中吸食毒品。2016年12月22日中午12时许,又在家中贩卖了价值50元的毒品给阿设某某,并容留在家中吸食毒品,13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赤黑呷吾和吸毒人员赤黑某甲、阿设某某当场抓获,并在赤黑呷吾住处查获1包白色毒品可疑物,1张阿设某某用于吸食毒品的锡箔纸及1把用于分割毒品的小剪刀。查获的1包白色毒品可疑物经当面称量净重为0.2克,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毒品可疑物系海洛因。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布拖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赤黑呷吾贩卖毒品一案的来源情况。2、抓获经过及报案记录,证实2016年12月22日13时5分许,公安民警接匿名群众举报称:“在布拖县菜市场附近一个大门上标有26的住宅内有人贩毒,请快来处理”,接警后,公安民警于2016年12月22日13时15分许,民警将被告人赤黑呷吾和吸毒人员赤黑某甲、阿设某某三人当场抓获。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民警对被告人赤黑呷吾的人身和住处进行搜查,当场在被告人赤黑呷吾住处搜到1包白色毒品可疑物,1张阿设某某用于吸食毒品的锡箔纸及1把用于分割毒品的小剪刀,并依法扣押。4、毒品称量记录,证实从被告人赤黑呷吾住处查获的1包白色毒品可疑物,经当面称量净重为0.2克。5、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毒品)【2016】1385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赤黑呷吾住处缴获的0.2克毒品可疑物中提取0.1克送检,从送检的白色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6、被告人照片、抓获照片、查获照片、指认照片、毒品称量照片、毒品提取送检照片、尿检呈阳性照片、现场照片当庭交被告人赤黑呷吾辨认,被告人赤黑呷吾对以上照片均无异议。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赤黑呷吾的年龄、身份、住址等基本情况。8、证人赤黑某甲的证言,证实赤黑某甲于2016年11月20日左右,向赤黑呷吾购买了30元的毒品并在赤黑呷吾家院子里吸食。2016年12月20日下午18时左右,又向赤黑呷吾购买了20元的毒品并在其家吸食。2016年12月22日中午12时左右,阿设某某向赤黑呷吾购买了50元的毒品,并和赤黑某甲一起在家吸食,下午13时左右一起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9、证人赤黑某乙的证言,证实赤黑某乙于2016年12月20日向赤黑呷吾购买了50元的毒品并在其家吸食。2016年12月21日晚上又向赤黑呷吾购买了30元的毒品并在其家吸食。2016年12月22日13时左右,准备向赤黑呷吾购买毒品吸食时被公安民警抓获。10、证人赤黑小罗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2日13时许,在其家抓获正在吸食毒品的阿设某某和两不认识的彝族男子,并查获1砣毒品及1把小剪刀。11、证人阿设某某的证言,证实阿设某某于2016年12月22日向赤黑呷吾购买了50元的毒品并和赤黑某甲一起在赤黑呷吾家吸食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12、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吸毒人员赤黑某乙、阿设某某、赤黑某甲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3号、11号、2号就是贩卖毒品给他们吸食的被告人赤黑呷吾。13、被告人赤黑呷吾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赤黑呷吾为了贩养吸,从2016年11月份开始,在布拖县大桥附近向一不知名的彝族妇女购买了毒品后进行贩卖给不认识的吸毒人员。总共贩卖了几十次以上。2016年12月22日,贩卖了价值50元的毒品给吸毒人员阿设某某,下午,13时许,在其家中和吸食毒品的阿设某某、赤黑某甲一起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其家搜出1包白色毒品可疑物,1张阿设某某用于吸食毒品的锡箔纸及1把用于分割毒品的小剪刀。查获的毒品经当面称量净重为0.2克。14、布拖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2月22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赤黑呷吾身上未查获通讯工具。15、户籍同一说明,证实本案中涉及到的赤黑呷伍、赤黑吾呷与户籍信息上的赤黑呷吾系同一人。16、布拖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公安民警在现场对被告人赤黑呷吾的尿液做吸毒检测,结果呈阳性。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这些证据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应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被告人赤黑呷吾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赤黑呷吾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牟取非法利益,向赤黑某甲、赤黑某乙、阿设某某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赤黑呷吾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赤黑呷吾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赤黑呷吾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赤黑呷吾在庭审中提出自己只贩卖过毒品给阿设某某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赤黑呷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苏 呷 尔 日审判员 毛阿英审判员汪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瓦 西 家 林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第十二条第一款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二款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