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行终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虎与滨海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虎,滨海县国土资源局,滨海县人民政府,滨海县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9行终2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虎,男,1963年1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海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滨海县港城路和育才西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朱中亮,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香,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滨海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滨海县迎宾路。法定代表人:刘永轩,该县政府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冬胜,滨海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香,江苏阜东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滨海县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五汛镇兴旺镇59号。法定代表人:侍广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凯,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虎因与被上诉人滨海县国土资源局、原审第三人滨海县人民政府、滨海县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924行初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和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虎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射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4行初46号行政判决;二、准许上诉人王虎撤回上诉和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虞忠和审 判 员 葛存珍代理审判员 周 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