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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晓宁与赵岁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宁,赵岁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604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宁,女,汉族,1983年6月25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赵岁海,男,汉族,1951年9月1日生,住宝鸡市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王晓宁与赵岁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岁海的银行存款2288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京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