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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毅承与李英英、方闻、李八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毅承,李英英,方闻,李八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720号申请人:杨毅承,男,汉族。被申请人:李英英,女,汉族。被申请人:方闻,男,汉族。被申请人:李八桂,男,汉族。申请人杨毅承与被申请人李英英、方闻、李八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毅承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英英、方闻、李八桂名下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2800000元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毅承与被申请人李英英、方闻、李八桂民间借贷纠纷权利义务明确,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英英、方闻、李八桂名下银行存款280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杨毅承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 勇审 判 员  李钰婷人民陪审员  郑雁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