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申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海军、上饶市建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海军,上饶市建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1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海军,男,汉族,1981年4月27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饶市建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西路*号(扬帆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潘燕萍,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黄海军因与被申请人上饶市建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兴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1民终591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海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黄海军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建兴公司严重违约,如垃圾长期不予清理、消防箱物品缺失、通道高空物品危险悬挂、电梯未见年检标志、照明设施简陋、小区通道满是牛皮癣广告、小道闸损坏、监控室瘫痪、保安脱岗、小区偷盗事件频发、保安醉酒上岗辱骂业主等,至今建兴公司未作任何整改。(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建兴公司未尽合同的管理、服务义务,判决黄海军全额缴纳物业费用不当,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黄海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经查,黄海军系江湾·丽城小区4栋2单元702号业主、其于2011年3月10日与建兴公司签订了《江湾·丽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计算其未缴纳2013年12月28日至2015年6月27日物业管理费1819元及滞纳金65元。二审判决据此认定黄海军欠缴建兴公司物业管理费1819元的基本事实并不缺乏证据证明。关于黄海军提出建兴公司违约的问题,黄海军可依法提起诉讼,另行主张,但其不可以建兴公司违约的相关证据作为其不支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各自的违约行为依法各自承担违约责任,故黄海军该项再审申请不能成立。(二)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经查,黄海军以建兴公司违约不履行物管义务为由抗辩,二审判决认为黄海军的主张不能成为其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黄海军应当通过业主委员会向建兴公司反映或提供相关证据另行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黄海军该项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综上,黄海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海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熊 伟审 判 员 姚 平代理审判员 毛盈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