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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申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洪云亮、丁钊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洪云亮,丁钊兴,洪云华,曹东方,杭州元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申14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洪云亮,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丁钊兴,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原审被告:洪云华,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审被告:曹东方,女,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审被告:杭州元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云会村。法定代表人:朱源思。再审申请人洪云亮因与被申请人丁钊兴、原审被告洪云华、曹东方、杭州元通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洪云亮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洪云亮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云亮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危 薇审判员 徐毅翀审判员 陈洁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