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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佃勤与陈俊峰、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佃勤,陈俊峰,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945号原告:张佃勤,男,196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超,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峰,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陈平,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张佃勤与被告陈俊峰、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佃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兆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