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佃勤与陈俊峰、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佃勤,陈俊峰,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945号原告:张佃勤,男,196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超,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峰,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陈平,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张佃勤与被告陈俊峰、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佃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兆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