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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董永山与张巨来、邱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山,张巨来,邱利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1330号原告:董永山,男,1949年1月13日生,住大连开发区。被告:张巨来,男,1981年4月11日生,住普兰店市。被告:邱利国,男,1980年12月21日生,住普兰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永山与被告张巨来、被告邱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永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永山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永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董永山负担。审判员  郭克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成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