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宪武与被执行人姜守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武,姜守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620号申请执行人孟宪武,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老黑山镇。被执行人:姜守海,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宪武与被执行人姜守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24执11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迟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