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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30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龙清安、张小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清安,张小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30执16号申请执行人:龙清安,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申请人:张小炜,男,1976年10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执行龙清安与张小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赣0830民初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4770万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0.477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重立审 判 员  颜 斌代理审判员  彭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贤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