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行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侯蔓、吴度芝、谢泷与湘潭市雨湖区云塘街道办事处湘潭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违法委托安全鉴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蔓,吴度芝,谢泷,湘潭市雨湖区云塘街道办事处,湘潭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302行初71-1号原告侯蔓,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个体经营者,住长沙市天心区。原告吴度芝,女,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社区退休人员,住湖南省湘潭市。原告谢泷,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无业,住湖南省湘潭市。委托代理人谢国强,男,195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市公安局退休人员,住湖南省湘潭市。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鲁金艳,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云塘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万人新村福康巷*号。法定代表人朱伟,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仕平,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该单位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住湖南省湘潭市。委托代理人彭依涵,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慧晴,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湘潭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胡雪辉,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继文,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蔓、吴度芝、谢泷诉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云塘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湘潭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违法委托安全鉴定一案,2016年11月28日,原告侯蔓、吴度芝、谢泷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12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云塘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湘潭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2017年3月10日,本案由审判员岳建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曾晖和人民陪审员何文跃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波出庭记录。原告谢泷的委托代理人谢国强、吴度芝及其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鲁金艳、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云塘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陈仕平、彭依涵、李慧晴、第三人湘潭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王继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侯蔓、谢泷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3月13日、2017年3月22日原告侯蔓、谢泷分别向本院提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侯蔓、谢泷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侯蔓、谢泷的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蔓、谢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岳建清审 判 员 曾 晖人民陪审员 何文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