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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苍文影、陈同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苍文影,陈同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财保102号申请人:苍文影,女,1976年4月9日出生,满族,居民,住浙江省海宁市,现住汶上县。被申请人:陈同辉,男,199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申请人苍文影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同辉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一辆进行扣押。申请人苍文影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苍文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同辉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5月19日至2019年5月18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翠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