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1366无锡市荣祥运输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飞象精密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荣祥运输有限公司,无锡市飞象精密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6民初1366号原告:无锡市荣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惠澄大道1001号S3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6953510XW。法定代表人:陈建标。委托代理人:朱彬,无锡市滨湖区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汤善海,该公司职员。被告:无锡市飞象精密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89096344B。法定代表人:任华。原告无锡市荣祥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祥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飞象精密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象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荣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彬、汤善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飞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荣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运输费18075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7年3月起原被告口头约定货物运输协议,截止到2016年5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运输费180750元。因被告股东之间发生矛盾,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生产,无理拖欠原告运费。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飞象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荣祥公司自2015年10月起至2016年5月为飞象公司承运货物,双方签订有多份托运单,付款方式约定为货到由托运方付款。荣祥公司已经按约履行了承运义务,但飞象公司至今尚欠180750元运费未付。荣祥公司催讨无果,遂于2017年3月15日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荣祥公司提供的托运单、增值税发票、对账函、飞象公司方人员身份证及名片、合作协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荣祥公司与飞象公司的买卖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荣祥公司已经按约履行承运义务,飞象公司也应按约付款。对于飞象公司结欠荣祥公司运费180750元的事实,有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飞象公司应当支付。经本院合法传唤,飞象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飞象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荣祥公司欠款180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6元,减半收取计1958元,由飞象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荣祥公司预交,飞象公司应当在判决主债务履行之日前一并向荣祥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