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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柳河县金典物业有限公司与高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河县金典物业有限公司,高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796号原告:柳河县金典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河县柳河镇。法定代表人:乔文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闯绍娟,物业经理。被告:高超,男,汉族,住柳河镇金典花都小区A8栋2单元501。本院在审理柳河县金典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河县金典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河县金典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柳河县致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嘉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