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4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掖市路建水泥制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甘州区新墩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路建水泥制管有限责任公司,张掖甘州区新墩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724行初25号原告:张掖市路建水泥制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北郊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荣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捷,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岩,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掖甘州区新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张肃公路4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张明虎,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英,该镇副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英,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的原告张掖市路建水泥制管有限责任公司诉与被告张掖甘州区新墩镇人民政府不服政府强制拆迁通知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市路建水泥制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其25元。审 判 长 贺永军人民陪审员 王乐元人民陪审员 刘万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