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向真宜与官远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真宜,官远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002号原告:向真宜,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官远相,女,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真宜诉被告官远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真宜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真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真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邓正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喜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