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执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朱享安、沧州市南大港澎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享安,沧州市南大港澎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211号申请人:朱享安,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北京市通州区。被申请人:沧州市南大港澎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滨海新区南大港管理区馨苑小区5-4-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932000001626。法定代表人:王长纲,董事长。申请人朱享安与被申请人沧州市南大港澎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朱享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市南大港澎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黄骅市人民法院的土地拍卖款2000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朱享安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享安的申请��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市南大港澎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黄骅市人民法院的土地拍卖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洪军审 判 员 董传刚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效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