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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金翔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翔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2刑初24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翔宇,外号“勇仔”,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无业,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于2017年3月20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于2017年3月2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7〕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翔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6日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武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翔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6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金翔宇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车架号为×××的无牌二轮轻便摩托车,从零陵区安置市场往零陵区汽车站方向行驶,行至零陵区黄古山中路建设银行门前路段时,与汪某某驾驶的正在左向掉头的湘×××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金翔宇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群众报案,被告人金翔宇被交警当场查获。同日19时20分,公安民警分别提取了被告人金翔宇和汪某某的血样并委托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被告人金翔宇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8.67mg/100ml、汪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0.53mg/100ml。经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翔宇与汪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又经委托湖南省天杰司法鉴定所鉴定:车架号为×××的无牌二轮车隶属机动车范畴,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另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因金翔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属无证驾驶,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于2017年3月17日决定对金翔宇行政拘留五日;因金翔宇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同月20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在本案侦查期间,金翔宇和汪某某已就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架号拓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金翔宇的供述与辩解,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书、湖南省天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翔宇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检验,当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8.67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翔宇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翔宇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金翔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现在的身体状况,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翔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文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美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适用伪造或者编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