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新利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利,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1570号原告:陈新利,男,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刘涛,男,198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宝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利诉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新利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刘涛的起诉。本院认为,陈新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新利负担。审判员 朱 正 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