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刑更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永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428号罪犯陈永明,男,199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徐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湛中法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明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0638.86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永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7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陈永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2次;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永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 耀 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赵 洪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