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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董淑云、张心娥与苏泉清、侍建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淑云,张心娥,苏泉清,侍建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1184号原告:董淑云,男,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张心娥,女,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苏泉清,男,195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侍建娥,女,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董淑云、张心娥与被告苏泉清、侍建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董淑云、张心娥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泉清、侍建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淑云、张心娥撤回对被告苏泉清、侍建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淑云、张心娥承担。代理审判员 方 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宸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