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8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邱惠清与王金军、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惠清,王金军,何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8301号原告:邱惠清,男,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华,上海景昊律师���务所律师。被告:王金军,男,198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何云,女,198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邱惠清与被告王金军、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惠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耀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